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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许宏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许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54号。负责人廖凯,行长。被执行人许宏杰,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许宏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银行账户无存款,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代理审判员  周朋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尚家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