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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广西双宝电器有限公司、叶茂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双宝电器有限公司,叶茂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双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58号综合楼地下室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梁倩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海光,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文捷,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茂福,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广西双宝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茂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茂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叶茂福偿支付给原告广西双宝电器有限公司10372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以103725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至被告叶茂福还清之日);本案案件受理费2366.62元由被告叶茂福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叶茂福位于防城区防城镇××路三官坑宝龙·大儒世家12幢4层12B号房屋(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编号为:D20120347号)及位于防城区防城镇××·××花园××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因上述查封房产已在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参与分配,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黎一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