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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淑香、钟海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香,钟海强,钟小庆,刘美花,任永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769号申请执行人王淑香,女,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钟海强,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钟小庆,女,1981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刘美花,女,1932年7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任永敬,男,1965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香、钟海强、钟小庆、刘美花与被执行人任永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98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