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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修清华与王登成、章兴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清华,王登成,章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84号申请执行人:修清华,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王登成,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章兴清,女,生于1963年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修清华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登成、章兴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修清华发现被执行人王登成、章兴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