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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元增林与天津龙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双联运输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增林,天津龙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双联运输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3495号原告元增林。被告天津龙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北辰双联运输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元增林与被告天津龙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双联运输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元增林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元增林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增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元增林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子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