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吾拉木_买买提、张保良与沈亚军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良,吾拉木·买买提,沈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张保良,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霍城县芦草沟镇坎土曼墩村四组农民。申请执行人吾拉木·买买提,男,1976年1月8日生,维吾尔族,霍城县芦草沟镇坎土曼墩村一组农,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伊犁州霍城县立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沈亚军,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第四师六十一团农三连��,住。申请执行人吾拉木·买买提、张保良与沈亚军债权纠纷两案,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兵04民终10号、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保良等两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两案被执行人相同,本院合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沈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亚军的银行存款22606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林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甲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