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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吾拉木_买买提、张保良与沈亚军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良,吾拉木·买买提,沈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张保良,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霍城县芦草沟镇坎土曼墩村四组农民。申请执行人吾拉木·买买提,男,1976年1月8日生,维吾尔族,霍城县芦草沟镇坎土曼墩村一组农,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伊犁州霍城县立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沈亚军,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第四师六十一团农三连��,住。申请执行人吾拉木·买买提、张保良与沈亚军债权纠纷两案,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兵04民终10号、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保良等两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两案被执行人相同,本院合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沈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亚军的银行存款22606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林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甲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