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刑医复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廉岿强制医疗复议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廉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复 议 决 定 书(2017)鲁01刑医复1号原申请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人廉岿,男,1971年3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暂住济南市。系本案被害人。原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暂住济南市。2017年6月2日入住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强制医疗。法定代理人陈某甲,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系原被申请人陈某某之弟。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原被申请人陈某某强制医疗一案,于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7)鲁0102刑医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被害人廉岿不服,复议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会见申请复议人,听取被申请复议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决定认定,被申请人陈某某性格孤僻,不和外界交往。2013年开始,陈某某感觉自己精神有问题,曾去山东省立医院就诊并吃药治疗。后常出现幻听,感觉楼上邻居震动地板,而且半夜里剁菜板,认为楼上邻居及女婿廉岿在其背后辱骂、对其跟踪,其为此报过警。同年11月16日7时许,陈某某在家中认为听到楼上邻居及廉岿对其骂,心中窝囊。当日8时许,陈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友谊苑小区北区6号楼5单元其地下室附近看到廉岿时,遂使用水果刀将廉岿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廉岿伤情程度属重伤二级;陈某某作案时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原审决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廉岿的陈述证明:其岳母住在陈某某家楼上,听其岳母说陈某某两周前曾报警说其岳母骂他。其岳母家在近一年未装修过房屋,其与陈某某也没有矛盾。2013年11月16日,其走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友谊苑小区北区6号楼5单元3楼下东侧的汽车前准备发动车,陈某某突然从其身后扑上来,持一把尖刀捅了其一刀,其感觉身后很疼。其准备夺刀时,陈某某又朝其前胸捅刺一刀,后向东跑了。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明:陈某某系其楼下邻居,陈某某与父亲陈某乙住在一起,平时爱干净。其从未骂过陈某某,也没有在夜里剁过菜板,电钻声大约是半个月前别人家装修发出的声音。3.证人陈某甲、王某某的证言证明:陈某某未结婚,平时不爱说话,很少与他人交往,性格比较怪,有洁癖。2013年11月16日9时许,通过民警得知,陈某某持刀将住在他家楼上303室的男子捅伤了。被害男子的岳母住在陈某某家楼上,陈某某平时和该男子没有矛盾。数天前陈某某曾报过警,但不知报警原因。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大儿子陈某某与其一起住在济南市历下区友谊苑小区北区6号楼5单元203室。陈某某平时性格比较孤单。其不知道陈某某是否与楼上邻居有过矛盾,未听到楼上邻居骂过陈某某,也未曾听到楼上半夜剁菜板的声音,只是一天晚上八九时许楼上有电钻声。陈某某曾向其说过想搬家,称楼上邻居经常骂他。5.证人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16日9时许,其在家中收拾东西,听到外面有人喊杀人了,其从家中出来看到廉岿坐在单元门前的椅子上直打哆嗦,廉岿的妻子和岳父将他架上汽车离开,其听说是陈某某将廉岿捅伤了。廉岿与岳母住在陈某某楼上。陈某某平时不爱说话,爱干净。听邻居说陈某某精神不是很好。6.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陈某某平时不善与人交流,与廉岿系上下楼的邻居。2013年11月16日8时许,其在济南市历下区友谊苑小区北区6号楼东侧大门口附近站着,听到廉岿喊“逮住他”,见廉岿在追赶陈某某。其询问廉岿后得知,陈某某捅了廉岿两刀。7.证人田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同监室的在押人员陈某某性格内向,从不主动与他人交流,总是坐着发呆,并说自己总感觉耳边有唱歌声。刚到看守所的前三四天睡不着觉,服药后改善。8.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陈某某辨认出济南市历下区友谊苑小区北区6号楼5单元门前停车位是其将廉岿捅伤的地点。9.公安机关调取的山东省立医院门诊病历证明:陈某某于2013年10月26日到山东省立医院就诊。10.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伤情证明、(历下)公(刑)鉴(伤)字[2013]5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历下)公(刑)鉴(伤)字[2013]51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2054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2013年11月16日,被害人廉岿的伤情已构成轻伤,正式鉴定书待其伤情稳定后出具。2013年12月23日经鉴定,被害人廉岿受锐器捅刺致左侧血气胸,伤情评定为轻伤。2014年5月26日经补充鉴定,被害人廉岿左侧血气胸评定为轻伤二级;廉岿提出的“心包积液(血)”“心肺损伤”、“休克”及“心跳呼吸停止”等无法进行伤情程度评定。2015年8月17日经重新鉴定,被害人廉岿被他人刀刺伤,致心包破裂等,已构成重伤。11.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法大[2016]医鉴字0514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陈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陈某某之父陈某乙对该结论无异议。12.公安机关出具的事件单证明:2013年11月16日8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电话称在济南市历下区友谊苑小区北区6号楼5单元处,其家人被邻居捅伤。13.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陈某某于2013年11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4.公安机关出具的陈某某户籍信息证明:陈某某的身份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予以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陈某某强制医疗。决定作出后,被害人廉岿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主要理由是:1.原审法院未通知其以被害人的身份参与庭审;2.在案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将陈某某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缺乏事实依据,结论不能成立。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对于申请复议人廉岿提出法院未通知其以被害人的身份参与庭审的问题,经查,原审法院未通知廉岿以被害人的身份参与法庭审理,合法有据。申请复议人所提上述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申请复议人廉岿提出在案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将陈某某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缺乏事实依据,结论不能成立的问题,经查,陈某某经两次鉴定,均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该鉴定系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所作出,鉴定程序、方法及形式均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鉴定意见应予采信。据此,申请复议人所提上述意见,依据不足,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被申请人陈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达犯罪程度,后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陈某某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应当予以强制医疗。原审法院根据陈某某实施暴力行为的事实、目前精神疾病的治疗情况及其可能存在的社会危害性所作出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廉岿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审判长 王玉洲审判员 赵从明审判员 瞿守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