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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7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曾雪花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雪花,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862号原告:曾雪花,女,1991年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97号一层、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527301629。负责人:游达。原告曾雪花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曾雪花在本案受理后七日内未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科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