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小区某楼,系下岗职工。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局家属院,系城固县某某局职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偿付能力,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为由申请该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已领取10000元,至此该案确定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人10000元的内容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014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克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