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4民初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景海诉被告满州里兴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海,满州里兴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4民初166号之一申请人:徐景海,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友好区。被申请人:满州里兴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英岩,职务经理。住所地:满州里市合作区进出口加工园区。原告徐景海诉被告满州里兴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景海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满州里兴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厂房及生产设备予以查封。申请人徐景海以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景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满州里兴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土地、厂房及生产设备,查封期间不得出卖、转移、隐匿、损毁财产,期限为2017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满州里兴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长 :魏立平审判员 :张晶鑫审判员 :狄国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英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