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新姿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新姿物流有限公司,牛明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23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68号5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8319-7。法定代表人王志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飞、王巍,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新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和亨中心广场1栋C2202,组织机构代码67002710-6。法定代表人牛明顺。被执行人:牛明顺,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民终2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新姿物流有限公司、牛明顺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450.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邱敏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珮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