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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2360王兆和与潘斌支、徐红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和,潘斌支,徐红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360号原告王兆和,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洪贤,灌云县侍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斌支,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徐红娥,女,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和与被告潘斌支、徐红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兆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兆和提出的撤诉申请,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兆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兆和负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汪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