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祁居旺与王荣、朱伯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居旺,王荣,朱伯昌,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965号原告:祁居旺,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临泽县沙河镇园区路***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1********,联系电话:1393964****。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望,系临泽县西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荣,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临泽县清水湾小区大门南侧惠香麻辣烫店,身份证号:6222241982********,联系电话:1537976****。被告:朱伯昌,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新民村六社,身份证号:6222241986********,联系电话:1539407****。被告:王超,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临泽县清辉煌滨河嘉园*号楼修能五金机电店,身份证号:6222241988********,联系电话:1899360****。原告祁居旺与被告王荣、朱伯昌、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祁居旺于2017年6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居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居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祁居旺负担。审判员 鲁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葛松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