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李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985号四川省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安靖镇方桥村。法定代表人:朱宝宗,职务不详。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翠华,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上诉人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翠华,以及原审被告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2074号之一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原告起诉原审被告,系因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归还产生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出借人李翠华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李翠华住所地位于成××龙泉驿区,故本案应由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上诉人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郫县,故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余正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