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与宽城区冉娅物资经销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宽城区冉娅物资经销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584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法定代表人:付先学。被告:宽城区冉娅物资经销处。经营者:冉娅。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与被告宽城区冉娅物资经销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负担。审判员 王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解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