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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与宽城区冉娅物资经销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宽城区冉娅物资经销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584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法定代表人:付先学。被告:宽城区冉娅物资经销处。经营者:冉娅。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与被告宽城区冉娅物资经销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负担。审判员  王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解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