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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山区汤口镇芳村村委会与蒋秀锦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区汤口镇芳村村委会,蒋秀锦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236号原告:黄山区汤口镇芳村村委会,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负责人:谢安乐,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蒋秀锦,女,汉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黄山区汤口镇芳村村委会与蒋秀锦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黄山区汤口镇芳村村委会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山区汤口镇芳村村委会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山区汤口镇芳村村委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黄山区汤口镇芳村村委会负担。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