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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洪泽千禧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乐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泽千禧纸业有限公司,上海乐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807号申请执行人:洪泽千禧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工业园区东三道十号。被执行人:上海乐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888号63号。洪泽千禧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乐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813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乐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610元。审判员  章熙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