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XX与马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马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647号原告:XX,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少玉,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晶晶,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回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XX与被告马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翟亚东审 判 员 马 惠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姚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