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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XX与马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马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647号原告:XX,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少玉,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晶晶,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回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XX与被告马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翟亚东审 判 员  马 惠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姚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