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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595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营业��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东清大厦908室(托管23)。负责人:刘素珍。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佳斌,该公司职员。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向海龙。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与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诉称,原告拥有文章作品《比三八式还长7厘米的步枪竟也有卡宾型?并有幸成为首批国产枪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授权转载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删除涉案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合理费用3000元,合计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网案件的通知》之规定,杭州地区一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自2017年5月1日起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楠人民陪审员  顾莉新人民陪审员  徐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刘陈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