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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滕志勇与刘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志勇,刘满,刘秋来,王淑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346号原告:滕志勇,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欣,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满,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刘秋来,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王淑贞,女,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原告滕志勇与被告刘满、刘秋来、王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案。滕志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滕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申请费720元,合计1610元,由滕志勇负担。审 判 长  张 蕾人民陪审员  涂卫真人民陪审员  滕秀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孔祥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