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滕志勇与刘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志勇,刘满,刘秋来,王淑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346号原告:滕志勇,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欣,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满,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刘秋来,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王淑贞,女,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原告滕志勇与被告刘满、刘秋来、王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案。滕志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滕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申请费720元,合计1610元,由滕志勇负担。审 判 长 张 蕾人民陪审员 涂卫真人民陪审员 滕秀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孔祥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