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行审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平山源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平山源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31行审335号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平山县城平光南路。法定代表人:梁中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齐革平,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下口中心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韩晓东,平山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平山源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平山县平山镇建材街路南。法定代表人:XXX。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412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但未明确退还给谁,如何退还,执行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412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焦国才审 判 员 张增芳人民陪审员 赵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