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训宇与宜昌市鑫隆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训宇,宜昌市鑫隆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王训宇,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郭德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昌市鑫隆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29号。法定代表人高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97号。法定代表人史启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训宇与被执行人宜昌市鑫隆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王训宇向本院书面申请将本案指定到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愿意接收本案,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训宇与被执行人宜昌市鑫隆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谷晓峰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郦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