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81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祖龙与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2594号原告:许祖龙,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坚,男,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阳,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许祖龙与被告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6月5日,许祖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祖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许祖龙负担。审判员  吴孝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梅云附注: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