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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3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兵与姚瑞丰、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姚瑞丰,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3民初212号原告张兵,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被告姚瑞丰,男,1982年4月3日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住贵州省剑河县,系鸿建公司施秉县第一中学教学楼项目部负责人。被告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11号。法定代表人谯杰,系该公司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兵诉被告姚瑞丰、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6元,减半收取23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龙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