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3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兵与姚瑞丰、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姚瑞丰,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3民初212号原告张兵,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被告姚瑞丰,男,1982年4月3日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住贵州省剑河县,系鸿建公司施秉县第一中学教学楼项目部负责人。被告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11号。法定代表人谯杰,系该公司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兵诉被告姚瑞丰、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6元,减半收取23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龙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