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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6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金杰与宗长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杰,宗长美,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765号原告:刘金杰,男,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宗长美,女,199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李辉,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刘金杰与被告宗长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刘金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杰以双方已经商议结束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金杰撤诉确属自愿,并不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金杰负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