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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执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与普洱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普洱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普洱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云昆知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普洱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申请人经济损失及诉讼费10400元,执行费5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普洱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云昆知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庭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