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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付风云与付志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风云,付志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365号原告:付风云,女,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超,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熙恩,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付志国,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58号3栋。负责人:赵国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风云诉被告付志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风云负担。审判员  张延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