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袁超与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超,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袁超,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超与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30492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