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8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美燕与罗雄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燕,罗雄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8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刘美燕,女,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叶塘镇留桥村四角楼。被执行人罗雄浩,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龙田镇鸳塘村老屋*号。申请执行人刘美燕与被执行人罗雄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81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雄浩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美燕借款本金2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2月23日前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院执行人员向兴宁市各银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查证情况没有异议,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81执1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云审判员 杨伟方审判员 杨远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