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雷波县大中型水电站复建项目服务中心与丰左石、吉则克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波县大中型水电站复建项目服务中心,丰左石,吉则克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297号原告:雷波县大中型水电站复建项目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雷波县锦城镇青龙街12号。法定代表人:李祥,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汪安贵,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旭刚,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丰左石,男,彝族,出生于1980年1月3日,住雷波县。被告:吉则克巴,男,彝族,出生于1968年5月10日,住雷波县。委托代理人:额其拉机,系吉则克巴表哥,男,彝族,出生于1956年3月3日,住雷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波县大中型水电站复建项目服务中心诉被告丰左石、吉则克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波县大中型水电站复建项目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波县大中型水电站复建项目服务中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14.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聂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