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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袁海燕与孟明、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燕,孟明,张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085号原告:袁海燕,女,1974年12月3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孟明,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被告:张颖,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燕与被告孟明、被告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