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玉霞与被执行人赵小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霞,赵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4执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霞,女,甘肃省临夏县民主乡人,个体户,住青海省河南县。被执行人赵小红,男,甘肃省临夏县马集镇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霞与被执行人赵小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都在甘肃省临夏县,为便于执行,我院将此案依法委托甘肃省临夏县法院执行。2017年4月20日,受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2324执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赵小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红卓玛审判员 桑之杰审判员 王晓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智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