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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玉霞与被执行人赵小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霞,赵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4执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霞,女,甘肃省临夏县民主乡人,个体户,住青海省河南县。被执行人赵小红,男,甘肃省临夏县马集镇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霞与被执行人赵小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都在甘肃省临夏县,为便于执行,我院将此案依法委托甘肃省临夏县法院执行。2017年4月20日,受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2324执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赵小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红卓玛审判员  桑之杰审判员  王晓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智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