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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于兰与忠县坤昊建材有限公司、唐亮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兰,唐亮,忠县坤昊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90号申请执行人:于兰,女性,汉族,1981年04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唐亮,男性,汉族,1969年01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忠县坤昊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826324-5。本院在执行于兰与忠县坤昊建材有限公司、唐亮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10万元借款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但被执行人的还款时间较长,无法确定具体的还款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乐 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叶红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