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秦勇与袁玉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勇,袁玉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2293号原告:秦勇,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袁玉梅,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原告秦勇诉被告袁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原告秦勇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杨荣方人民陪审员 葛学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秦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