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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秦勇与袁玉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勇,袁玉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2293号原告:秦勇,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袁玉梅,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原告秦勇诉被告袁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原告秦勇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杨荣方人民陪审员  葛学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秦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