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业章与胡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业章,胡毅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206号之一原告:江业章,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正江,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毅胜,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江业章与被告胡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毅胜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 波审 判 员 余江海人民陪审员 汪双节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玲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