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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业章与胡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业章,胡毅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206号之一原告:江业章,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正江,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毅胜,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江业章与被告胡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毅胜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 波审 判 员  余江海人民陪审员  汪双节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玲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