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永臣与黑龙江省悦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臣,黑龙江省悦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4147号原告:刘永臣,身份证号,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黑龙江省悦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岳志学,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臣与被告黑龙江省悦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被告在签订《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乙方(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协议》、《悦恒账户管理费率标准协议》中均明确写明黑龙江省悦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哈尔滨市××街××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此案应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孙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吕颜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