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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南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汉中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中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721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汉中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南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汉中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一案,南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南人社处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案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该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南人社处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戚晓军人民陪审员  殷爱琴人民陪审员  杜秋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席燕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