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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5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眉山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李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某某公司,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5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眉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眉山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李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陈友权审判员 高利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严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