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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10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向伙兵与诸学东、李恒英、苏州恒信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伙兵,诸学东,李恒英,苏州恒信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0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向伙兵,男,生于1969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被执行人:诸学东,男,生于1962年9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被执行人:李恒英,女,生于1968年11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被执行人:苏州恒信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继青,职务,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18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向伙兵申请执行诸学东、李恒英、苏州恒信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6)川0522执1031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诸学东、李恒英共有的位于合江县住房一套及被执行人诸学东所有的位于合江县住房一套。由于被执行人诸学东、李恒英、苏州恒信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诸学东、李恒英共有的位于合江县住房一套及被执行人诸学东所有的位于合江县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