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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杭州美亚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美亚发电设备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655号原告杭州美亚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平,总经理。被告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平绥,经理。被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美亚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允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美亚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852元,由原告杭州美亚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春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凯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