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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与罗春、赖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罗春,赖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8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广场路1、3、5、7、9、11、1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9065542023。负责人:唐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兵,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力,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职工。被告:罗春,女,1976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赖胤,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诉被告罗春、赖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撤回对被告罗春、赖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负担。审判员  任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