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刘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刘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781民初1784号原告钟某某,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6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刘某某在原告钟某某汽车修理厂修理汽车,共计欠汽车修理费42000元,并于2017年1月26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兹欠到钟某某汽车修理费计人民币42000元,限期60天内付清,如逾期未付清自愿承担欠款之日起每日万分之六的滞纳金。后被告逾期未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刘某某同意偿还原告钟某某修车费欠款42000元,该款于2017年6月15日之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7月15日前支付11000元,剩余11000元于2017年8月15日前还清;二、如果被告刘某某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则被告刘某某还应向原告钟某某支付剩余欠款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剩余欠款为本金,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钟某某还可以申请对剩余全部欠款及利息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钟某某自愿承担。��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