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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毕道翠、陈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道翠,陈磊,孔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990号申请执行人:毕道翠,女,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陈磊,男,汉族,1950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孔蕾,女,汉族,1951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道翠与被执行人陈磊、孔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