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永禄等与李春艳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兰瑞,李春艳,李绍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556号原告:崔兰瑞,女,1940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李春艳,女,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绍光,男,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崔兰瑞、李永禄(已故)与被告李春艳、李绍光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崔兰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兰瑞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兰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崔兰瑞负担。审判员 范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希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