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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焦作市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397号自诉人张某某,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人焦作市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号。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焦作市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焦作市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履行完毕,故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党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