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邓惠中与贾文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惠中,贾文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7民初848号原告:邓惠中,女,1970年5月10日生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利,男,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文强,男,1975年10月2日生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邓惠中与被告贾文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邓惠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文强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惠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贾文强向原告支付未还本金60000元,罚息16386元(利息罚息数额暂计至2017年2月10日,实际金额以最终还款日为准);2.判令被告贾文强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实际金额以相关票据为准)。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5日,被告贾文强因生意周转需要借款,在北京同城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翼龙贷”)的撮合服务下,与原债权人*琳和*长存签订《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及附件,约定借款本金为60000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年利率18%,还款期限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4月14日,还款方式为银行卡代扣还款。《电子借条》签订后,原债权人按照约定向被告贾文强支付了借款,但被告只按期归还了利息。根据《电子借条》的约定,翼龙贷作为平台管理方,当借款人逾期30天未还��时且原债权人未撤销债权转让的,则翼龙贷自动完成债权收购。翼龙贷收购此债权后,于2017年2月10日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此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书面通知被告债权转让事项,要求被告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接此通知后仍未按期还款,故呈诉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贾文强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出庭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定如下:1、电子借条,2、网络借款平台使用协议,3、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国付宝公司资金结算账单、债权收购证明、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网络告知事项截图,4、翼龙贷网站后台截图及电子附件。原告用上述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双方约定了借款的期限��利息、违约责任、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逾期罚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借款的清偿顺序以及平台对投资出借人的借款予以收购。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为与国家级第三方支付平台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付款协议,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客户间资金的流转。债权已经依约定以合法的方式转让给原告,转让过程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管理方,是为借贷双方提供P2P个人借贷信息、信用咨询等交易信息服务,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的经营企业。2015年6月15日,贷出方乔琳、吴长存与借入方贾文强与管理方三方共同签订合同编号为1433621331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一份。各方承诺在签署本协议时已明确知晓翼龙贷收费说明,并对收费项目及金额无异议。约定贷出方与借入方同意成立借贷关系并由管理方提供平台化信息对接服务。借入方通过管理方平台向贷出方借款金额60000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到期日为2016年4月14日,借款利率为18%。贷出方权利义务:贷出方同意管理方将贷出款项划拨给借入方,贷出方享有其贷出款项所带来的收益。贷出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本协议下将其对借入方的债权进行转让,在贷出方的债权转让成功后,借入方需对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下的各项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送达,发布邮件或者短信的第二天视为送达,借入方不得拒绝还款义务……。借入方权利义务:借入方必须按期足额向贷出方支付本金和利息,借入方必须向管理方支付平台成交服务费……。管理方权利义务:管理方为借贷双方提供撮合服务,贷出方和借入方双方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应各方承担,管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附加条款管理方为借贷双方提供金融对接管理服务,当借款人逾期超过30天未还款时,翼龙贷将由系统自动债权转让通知,如放款人在10日内未撤销债权转让的,由翼龙贷自动完成收购。在此期间的逾期债权转让,除本平台外,其他投资人不能进行债权购买。逾期后按上述时间,由系统自动发布债权转让,翼龙贷自动完成债权收购,不收取2%的债权转让服务费。翼龙贷网页收费标准写明逾期罚息=借期未还全部本金×0.0005×逾期天数。合同签订后,贷出方通过管理方向被告方出借人民币60000元。管理方于2015年6月17日在扣收被告方依约应当缴纳的各项费用后向被告贾文强在中国农业银行帐号转款56200元。被告贾文强收款后,依约偿还了借期内借款利息,但借款本金至今没有偿还。2017年2月10日,管理方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约收购了债权,并转让给原告邓惠中。同时,管理方北京同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甲方)与原告邓惠中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为甲方从翼龙网《网络电子借条》出借人处收购的全部债权,现该债权已经到期,借款人未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即获得甲方转让的该笔债权。同时管理方通过站内风控审核系统向被告贾文强发送了债权收购信息和债权转让信息。另查明,原告为行使该债权支付律师费30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本案贷出方借款于2015年6月17日到达被告贾文强账户,双方借款关系成立。贷出方、借入方、管理方三方签订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被告借款后没有依约偿还借款本金,是违约行为。管理方依约收购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原告邓惠中,并依约通知被告贾文强。该转让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九、八十的规定,原告邓惠中据此取得该转让债权,被告贾文强应当依照电子借条的约定向原告邓惠中偿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罚息并赔偿诉讼费律师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文强给付原告邓惠中借款本金60000元及罚息(罚息=未还全部本金×0.0005×逾期天数,自2016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二、被告贾文强给付原告邓惠中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5元,由被告贾文强负担17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玉富审 判 员 宋敬宏人民陪审员 裴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兴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