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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花兰与陈栽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花兰,陈栽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5民初660号原告:张花兰,女,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永丰县人,职工,高中文化。被告:陈栽根,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浙江宁波市人。原告张花兰与被告陈栽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国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花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栽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花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栽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被告陈栽根在永丰县城贸易广场A栋24号开了一家格林代尔店做生意。开始时生意不错,需要资金进货,后来又因其女儿及父亲生病住院需钱住院治疗,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便先后多次向原告提出借钱,碍于面子,原告答应了。被告于2016年8月18日分两次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共计人民币49000元的借条和欠条各一张,并承诺当年8月底还清。后来被告因经营不善,生意做不下去了,提出回浙江,并答应2016年年底一定还清原告的借款,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2017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连电话都不接。被告陈栽根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4月,原告张花兰经朋友介绍与从浙江来永丰县城做生意的被告陈栽根相识,后交往日渐频繁。2016年5月20日被告因店面开张及其父亲生病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当天借给被告5000元现金;被告店面开张后被告又以回浙江办事等事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两次借给被告现金4000元和5000元;2016年6月下旬,被告因店面需交租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6年6月26日原告通过永丰县农商银行向被告指定的其朋友姚建平的账户转账10000元。上述四笔款项共计24000元,借款时被告都没有向原告出具借条。2016年8月18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再一次借给被告现金25000元,当天被告就此25000元借款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同时就之前的四笔共计24000的借款另向原告补了一张欠条。借条载明“今向张花兰借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特出此借条,借款人陈栽根,2016年8月18日”;欠条载明“兹本人欠张花兰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特出此欠条,欠款人陈栽根,2016年8月18日”,借条和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张花兰与被告陈栽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陈栽根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五次向原告张花兰借款总计人民币49000元,原告张花兰依约陆续将款项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同时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和借条。借条和欠条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仍不偿还借款,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9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栽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栽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花兰借款本金49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陈栽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阮妍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温馨提示: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即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