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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冉从宾与被告冉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从宾,冉从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861号原告:冉从宾,男。被告:冉从蓉,女。原告冉从宾与被告冉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冉从宾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从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冉从宾负担。审 判 长  向和平人民陪审员  胡勉仲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