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12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园与被执行人张刘琴、付玲玲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园,张刘琴,付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2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付园。被执行人张刘琴。被执行人付玲玲。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城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04条、第2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刘琴名下位于盐店口街2号楼2-3-8房产(房权证鲁德字第840**号,建筑面积43.73㎡)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