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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礼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礼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511号被执行人:肖礼方,男,199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执行人肖礼方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582刑初10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肖礼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肖礼方退出尚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1590元,发还被害人钱某。因被执行人肖礼方未自觉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肖礼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礼方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刑初106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龚正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